自流井区个人注册专利需经历的程序
《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冒充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凡没有有效《自贡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无论是没有巾请,还是已经申请尚未核准,还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搜自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R”都属于“冒充注册商标”。
第二,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标记“R”。“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主要是关于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后期指定指企业注册国际商标之后,后期申请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保护,一般发生在含有同盟自贡商标注册中,那么国际商标中后期指定是怎样的?
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其目的也是申请人期望其商标能够在后期指定申请中的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保护。
后期指定的申请人资格、国内的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与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关系等,基本上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相同;但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及其类别可以有所不同。此处的不同是指缩小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减少类别。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应当填写法文申请书和中文申请书,并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法交申请。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应当填写并提交英文或法文申请书以及中文申请书,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仅填写并提交外文申请即可。
无论是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还是不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理。后期指定的英文申请表格为“MM4(E)”、法文为“MM4F(F)”,申请人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上下载。后期指定的中文申请书式由商标局提供。商标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但不作实质审查。其审查程序基本同于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包括费用的审查)。审查完毕后,商标局将申请寄交国际局。国际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之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
此外,国际局向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寄送后期指定申请书。由于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保护申请,这就决定了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将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后期指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程序基本上与对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无异。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保护。
还在申请中的商标可以用吗?还在申请中的商标大多是可以用的,但存在较多风险,一般不建议使用,比如容易侵犯他人权益,比如商标最终未通过审查,都会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中的商标,以及还未申请的商标,提前使用,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但这其实非常危险,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主要有:
1.侵犯他人商标权申请中的商标,提前使用,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权。我们在申请商标前,都会做商标查询,但不一定能查询全面,以及及时问题。及时问题,是数据存在盲区。如果提前使用商标,导致侵犯他人商标权,我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
2.申请商标未通过我们提前使用商标,万一所申请商标最终没有通过审核,获取自贡商标注册证,那么前期投入生产的商品将可能全部作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特殊领域部分特殊领域,必须取得商标证后方可生产销售,例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此类商品,均不得提前使用商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商标法》完善了对商标权利的保护,同时使商标的行政、司法程序与国际更加接轨。为此,自贡商标注册推出新《商标法》解读专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商标法》。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其中,“商标注册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新增的表述。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伟君解释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立时间不长,个别企业和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有待增强,加上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导致一些企业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01年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已经为制止恶意注册做了诸多努力,比如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是,近年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仍然频繁出现,在注册商标时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对有违诚信原则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应该予以制止。新《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为制止各种不诚信的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治。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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